第一条为推动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健康有序开展,加强对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示范单位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行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委会及实行村会计委托代理的乡镇会计核算中心等单位(以下简称规范化建设单位)。第三条规范化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统一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第四条规范化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管理制度、财务开支审批制度、资产台账制度、债权债务管理制度、票据管理制度、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土地补偿费监督管理制度、转移性资金收支管理制度等。第五条规范化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特别是对土地补偿费监督管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村级债务管理、转移性资金收支管理进行重点控制。第六条规范化建设单位要建立健全财产清查制度,定期对资产、负债进行清查,年终进行全面资产清查。第七条规范化建设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民主理财、民主监督制度,成立民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