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收购规制:被收购公司的应尽义务 年,得益于收购、反收购的政策解禁,年中国的并购市场异常活跃。汤姆逊财务公司称,中国是年第二季度亚洲并购最为活跃的市场,期间共进行了笔交易,价值高达亿美元。同时,由于反收购规制的滞后、执法不严且效率低下,反收购对中国监管当局与市场的挑战越来越大。围绕反收购措施是否合法,激烈争议不断,有观点认为我国迫切需要进行反收购规制。所谓的反收购措施规制实际上是指对目标公司管理部门采取反收购措施的规制。保护目标公司股东利益是反收购规制的总指针,而目标公司管理层的尽职诚信义务,则是实践中反收购规制的重点领域。充分的收购信息披露要保证程序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就必须实行充分的收购信息披露。美国的威廉姆斯法案被认为是一部披露法。披露的内容包括:()公司接到的或觉察到的所有有关收购信息,如大量持股变动;()目标公司的真实经营状况,这种披露还要得到目标公司独立财务顾问的认可;()收购者对目标公司管理层的许诺。目标公司董事必须在其对股东所做出的建议中将这种许诺作为重要事项予以披露。在英国,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