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需要,规范工会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工会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全国总工会有关规定,参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工会非企业化管理的独立核算的文化、体育、卫生、科技等事业单位。 第三条 工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全国总工会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坚持为职工群众服务,为工运事业服务的宗旨;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工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如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 第五条 凡具有事业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工会事业单位,必须设置财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