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通建设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风险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不得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第三条 对外担保必须坚持充分理由原则。(一)对外提供的担保必须给公司带来重大利益,或不提供担保必然给公司带来重大损失,且带来的利益或损失明显大于相关担保风险损失的;(二)与被担保单位存在相互担保协议,且相互担保规模相当;(三)坚决杜绝人情担保。第四条 对外担保必须坚持反担保原则。即要求被担保单位提供可靠的反担保,或提供可执行的抵押或质押,使担保发生损失时可以得到补偿。第五条 对外担保必须由项目建议部门会同财务部门进行严格的风险评估。必须索取被担保单位的营业执照、经审计的近期财务报告等基础资料;必须掌握担保项目的资金使用计划或项目资料;必须对被投资单位的资信情况、还款能力严格审查,对各种风险充分预计,并提出是否提供担保的建议。第六条 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或由总经理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批准后由公司实施,分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