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公司审计报告披露核对与控制表按照证监会有关财务报告披露准则与要求特制定本核对与控制表。凡本事务所签署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审计报告,包括年度审计报告及上市(IPO)审计报告需完成本表并经复核批准后方能签署。(核对栏应注明是否与披露要求一致,一致是“Y”表示,不一致或未披露用“N”表示,不适用用N/A表示)。披露要求核对不一致或未披露理由总则审计报告是否已由事务所盖章,及由两名或两名以上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一、 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以及未纳入合并范围但对公司财务报告有重大影响的控股子公司以及不属于合并报表范围但对公司财务报告有重大影响的联营企业的财务报告,是否已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报表二、 披露的财务报表是否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现金流量表。1首次发行股票公司财务报表是否为不少于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利润及利润分配表、不少于最近三年年末的资产负债表以及不少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现金流量表。(非整体改制重组设立且运行不足三年的首次发行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