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度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材料(企业篇)一、汇算清缴的范围凡在纳税年度内已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的企业,或在纳税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的企业,无论盈利或亏损,也不论企业是核实征收还是核定征收,除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外,均应按照税法及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参加所得税汇算清缴。但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参加当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1、临时来华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不足一年的外国企业;2、汇算清缴期内已办理注销的企业;3、筹建中的企业。二、汇算清缴的时间要求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上一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减免所得税额、抵免所得税额、境外应补所得税额,并应依其全年实际应纳税额减除已预缴的所得税额,自核自缴应补缴的税额;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可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申报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申报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