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的法律规制分析 一、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的定义和法律特征 所谓管理层收购(Management Buyouts,缩写为MBO,又译经理层收购、管理者收购等),是典型的舶来概念。1980年英国经济学家麦克。莱特(Mike wright)提出了该概念1并给出了相应的定义,即属于管理企业地位的人收购企业2.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管理层收购的概念导入我国经济学界逐渐被认可3.但迄今为止,关于管理层收购的定义表述尚处于众说纷纭的局面,没有准确完整的定义。有人认为,管理层收购是杠杆收购(LBO,即Leveraged Buyout)的一种特殊方式,当运用杠杆收购的主体是目标公司的经理层时,一般的LBO就演变成了特殊的MBO4.在这个意义上,管理层收购也可称为“管理层融资收购”5.也有人认为,管理层收购是管理者为了控制所在公司而购买该公司股份的行为6.还有人将管理层收购表述为“指公司管理层利用自有资金或靠外部融资来购买其所经营公司的股份,进而改变公司所有权结构、控制权结构和资产结构,最终达到重组该公司并获得预期收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