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工作暂行办法一、为了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发挥现代企业制度功能 ,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根据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制定本办法。 二、拟公开发行股票(A、B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拟发行公司)应符合公司法的各项规定,在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股票发行申请前,均须具有主承销资格的证券公司(以下称辅导机构)辅导,辅导期限为一年。 三、辅导机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勤勉尽责,诚实信用,做好辅导工作。拟发行公司应积极配合辅导机构做好工作, 按要求提供企业的有关情况,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四、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拟发行公司辅导工作的监督管理。 五、辅导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及其历次演变的合法性、有效性。 2、股份有限公司人事、财务、资产及供、产、销系统独立完整性。 3、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5以上(含5)股份的股东(或其法人代表)进行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