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内母子公司间契约关系模式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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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企业集团内母子公司间契约关系模式研究 随着企业组织形式的不断发展和演化,企业集团已经成为一种市场中一种普遍的组织形式。作为一种非单一法人的企业组织,其内部成员 (母公司、子公司、关联公司等 )间的关系错综复杂。其中,母子公司间的关系最为关键。本文正是从母子公司间的契约关系人手,探索其模式及其性质。 下载 一、国内外研究现状 1、研究成果 对于企业集团与一般企业的根本不同,有研究者分析提出,企业集团中包含若干具有相互独立法人资格的母子公司,它们要在一个特定的法人联合体的系统框架下进行权利与地位的整合重组,这是集团公司治理结构不同于一般企业治理结构的地方,也是企业集团管理关系复杂化的根本原因。 企

2、业集团内契约关系苦又自身的特点,主要的一点是,它与一般企业不同,企业集团在本质上是一组多重的契约关系,其委托代理关系表现出多重性的特征。 企业集团内母子公司间关系错综复杂,有人将母子公司关系概括为四个方面的,即出资人与被出资企 业之间的关系;法律主体之间的平等关系;集团母公司与主要成员企业之间的关系;市场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 企业集团内母子公司间关系的发挥依赖于一定的模式。这种作用的发挥主要通过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股权控制、人事控制和财务控制实现。 国外还有不少学者从企业内部知识共享的角度对企业集团的存在进行分析。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事 Kogut 和 Zander。他们认为母子公司关系形成的根本原

3、因是这种组织形本上获得的知识可以更为有效地转移知识并创造价值。 2、研究不足 通过以上研究成果的回顾可以发 现,对于企业集团内母子公司间契约关系的研究并不十分的全面和深入。对于这种契约关系的存在和根本特征探讨较多,对于它的性质和模式的剖析却很少,从而尚未形成对该种契约关系的全面认识。 因此,本文的研究对象为企业集团内母子公司间契约关系的性质和模式。对其性质的研究,主要通过不同的分类方法,从不同角度对其进行剖析。通过对其性质的剖析,对其契约关系治理模式的建立提供方向。 二、母子公司间契约关系的性质 1、不完全契约 按照契约条款的完整与否,契约分为完全契约和不完全契约。在一个不确定的世界中,充满了

4、有限理性、信息不对称、语言沟通和合作偏好等约束,契约通常是不完全的。不完全契约中存在着剩余的朱分配的权利,包括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 企业集团内母子公司间的关系主要有法律关系、产权关系、管理关系和市场交易关系四各方面。其中,法律关系和产权关系由公司法的相关条款和母公司对与子公司的出资额得到了确定,因此。这两种关系属于完全契约。 然而,母子公司间的管理契约往往是不完全的。从管理目标上来看,该契约的目标是集团价值最大化,这需要母子公司间利益的权衡和取舍,这往往是难以 在事前准确地划分的;从管理职能上来看,该契约规定,母公司主要负责子公司的战略制定、人事任免、资本运营等,但在集团价值最大化的目标导

5、向下,母公司可能会更多的集权或者分权。这导致了管理契约的不完全。 同时,市场交易环境的复杂多变也决定了母子公司间的市场交易契约往往也是不完全的。 2、隐性契约 契约涉及经济和人际两个方面,其实质是资源的公平交换。人们比较熟悉的是经济性契约,即正式的、公开的、具有明确法律和规则效力的显性契约,针对具体资源交换双方或多方的规定,它一经确立就表现出相对稳定 性。除经济契约外,经济生活中还有一类重要的契约,它是隐含的、非正式的契约,并无明文规定,而是知觉性的、个体化的,常处于一种不断变更和修订的状态,这就是日益被人们所重视的心理契约,它是一种典型的默契契约或隐契约。这种所谓的隐契约也称默认契约,是用以

6、阐述契约双方之问各种心照不宣的复杂协议的。 母子公司间的契约不仅包含着显性契约,同时也包含着大量的隐性契约。 3、多重契约 委托一代理问题就是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以及委托人如何通过适当的激励机制使代理人按照委 托人的意愿采取行动。在企业集团内,母公司与子公司间就是一种多重的委托一代理关系。 第一,母公司通过董事会对子公司施加影响。这种影响通过三层的委托一代理关系实现。子公司的所有权属于母公司的股东和其他社会股东,子公司的股东通过股东大会将子公司的法人财产所有权和法人经营权委托给子公司的董事会,从而实现了子公司财产终极所有权和法人财产所有权以及法人经营权的分离;子公司

7、的董事会将子公司的日常性法人经营权委托给经营者,从而实现子公司法人经营权内部的分离;经营者又将一部分的日常性法人经营权委托给较低层次的管理层 ,从而实现子公司日常性经营权内部的分离。 第二,母公司通过选派子公司的经理层对子公司施加影响。这种影响也通过三层的委托一代理关系实现。母公司的股东通过股东大会将集团公司的财产终极所有权和法人财产所有权委托给母公司的董事会,从而实现了集团公司财产终极所有权和法人财产所有权以及法人经营权的分离;母公司董事会直接选派经营者参与经营子公司,从而实现集团公司法人经营权和日常性法人经营权的分离;子公司的经营者又将一部分的日常性法人经营权委托给较低层次的管理层,从而实

8、现子公司日常性经营权内部的分离。 由此可见,第一种委托一代理关系是基于母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发生的。第二种委托一代理关系是基于集团公司法人联合体的特殊性发生的。 三、母子公司间契约治理模式 交易成本经济学中的契约治理理论认为任何交易都是通过契约关系进行和完成的,而不同性质的交易需要搭配不同类型的契约关系,形成不同的治理结构。根据企业集团内母子公司间契约的性质,我们提出了以下契约治理模式。可以一定程度上解决多法人企业的代理问题,提高企业集团的绩效。 1、剩余产权的分配 母子公司间契约的不完全性导致了剩余产权 的产生。剩余产权包括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两部分。剩余产权分配的契约主体包括股东、债权人、经

9、营者和员工。 哈特、张维迎等学者论证了把企业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集中对称配置给非人力资本所有者的企业产权契约具有最优性。因此,剩余产权的两部分在企业集团内也应当是相互依存的对称分配给某契约主体的。 同时,剩余产权契约主体中分配的层次反映了不同契约主体在契约中的地位。在企业集团内,在集团战略的导向下,母公司出于更高层次的决策地位。因此,在不干涉子公司日常经营的前提下,剩余产权应当划属于母公司的非人 力资本所有者所有。 2、经营者的地位 母子公司间的隐性契约为管理过程和市场交易过程带来了大量的不确定性,参与两者间管理关系和市场交易关系的契约主体是经理人,因此,隐性契约的存在使得经理人在契约中的地

10、位问题成为了母子公司间契约治理模式的重要问题。 同时,母子公司间的多重契约也使得经营者的地位具有特殊性。母公司的经营者是母公司董事会的代理人。子公司的经营者则是双重身份,即同时是母子公司董事会的代理人。因此。母子公司的经营者分别在母子公司内的地位以及两者之间的地位关系设计成为了该契约 治理模式的另一个重点。 在母公司和子公司内部,经营者拥有日常的经营权。因此,在处理隐性契约时,经营者应当处于主导地位。 在母子公司间,母公司的经营者拥有比子公司的经营者更多的控制权和决策权。在处理母公司和子公司各自职权范围内的事务时,应由各自的经营者按照管理契约的规定进行决策。在处理契约规定以外的牵涉要母子公司利益的事务时,两方面的经营者都应在充分考虑母子公司利益的基础上,以集团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进行决策。这种决策很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与子公司的利益产生矛盾,为了保证决策的实施,子公司的经营 者应在任命和管理上隶属于母公司。 参考文献: 向光明,浅论企业集团中的母子公司关系,中南民族大学学报, 2004,8 程国定,企业集团亟待理顺母子公司管理关系,上海企业 J, 2006,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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