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统计报表制度(2007年统计年报和2008年定期统计报表)福建省统计局制定2007年11月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必须保密。属于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非经本人同意,不得泄露。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本制度由福建省统计局负责解释。目 录一、总说明 2二、报表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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