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运价规则(交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1998502号文件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统一全国汽车运价计算办法,正确执行价格法和国家物价政策,促进汽车运输事业发展,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是计算汽车运费的依据。凡参与营业性运输活动的经营者、旅客、托运人,均应遵守本规则。第三条 本规则规定的汽车运价包括:汽车货物运价、汽车旅客运价。第四条 各级主管部门在制定和调整汽车运价时,应遵循价值规律,反映运输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根据不同运输条件实行差别运价,合理确定汽车运输内部的比价关系,并考虑与其它运输方式的比价关系。出入境汽车客货运价的制定和调整还应遵循平等互利的原则。第二章 货物运价第一节 计价标准第五条 计费重量一、计量单位:(一)整批货物运输以吨为单位;(二)零担货物运输以千克为单位;(三)集装箱运输以箱为单位。二、重量确定:(一)一般货物:无论整批、零担货物计费重量均按毛重计算。整批货物吨以下计至100千克,尾数不足100千克的,四舍五入。零担货物起码计费重量为1千克。重量在1千克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