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 用火作业系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的用火作业。海(水)上石油作业的用火作业应按SY6303浅海石油设施动火安全规定执行。在抢险过程中用火作业应按急应预案中的规定执行。第二条 用火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第三条用火作业的危害识别1、用火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2、将安全措施填入用火作业许可证内。设施所属单位应保存用火作业许可证。第四条 用火作业系指采用以下方式的作业:1、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2、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3、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它作业;4、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5、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第五条 油田企业用火作业分级1、一级用火作业(1) 原油储量在1104m3及以上的油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