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任审计与经理离、接任工作交接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各公司总经理(负责人)的离任审计工作,协助完成接、离任工作交接,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根据集团人事管理制度以及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结合国家相关管理办法,集团各公司总经理(负责人)离任现职必须实施离任审计。第三条 离任审计由集团人力资源中心提供人员名单,集团审计中心实施,根据各公司具体情况,也可由集团聘请社会审计鉴证机构进行。第四条 离任审计的范围包括:1、财务收支审计,包括财务收支的合法性,财产物资的真实性、合规性审计;2、经济效益审计,包括对考核贡献和硬性指标完成情况的评价;3、管理制度审计,其核心为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测试和评价。第五条 离任审计的方法采用查证审阅法、核对法、计算法、盘点法、调节法、观察法、鉴定法和大量的指标分析相结合。第六条 在离任审计中,应分清经营者的主管责任与直接责任:1、主管责任:共有六种应当承担的主管责任。(1)任期经济目标责任;(2)合法经营的责任;(3)资产安全完整的责任;(4)会计控制的责任;(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