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方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我院科研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院属单位园区改造的步伐,规范各类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家有关法令法规,特制定中国科学院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 我院科研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院属单位园区改造工作必须服从于科研布局和组织结构调整、创新队伍建设和科技创新目标的实现,必须充分发挥院所两级积极性,统一规划,保证重点,分步实施。第三条 建设单位是基本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对建设项目的全过程负责。第二章 园区总体规划第四条 园区总体规划应根据本单位科技事业发展规划进行编制(基本要求及内容见附件一)第五条 园区总体规划应符合所在地城市规划,并在当地规划部门的指导下进行编制。第六条 院属土地的使用应服从院的统一规划与调整。第七条 分院与院属单位共处的园区,由分院牵头组织编制,若干院单位共处的园区,应成立领导小组组织规划的编制;独立园的院属单位自行编制。第八条 园区总体规划的申报,设置分院的地区,由分院审核后报基本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