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特区机动车及车用发动机排气污染防治及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是指以汽油、柴油等为燃料的一切机动车辆(火车、电车除外)。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是指排气管、曲轴箱排放的污染物,油箱及燃油系统燃料蒸发的污染物。 第三条 凡制造、改装、组装、销售、维修和使用机动车及车用发动机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机动车排气管、曲轴箱、油箱及燃油系统排放、燃料蒸发的污染物,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境保护部门)对特区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贯彻实施国家关于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标准和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