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77号公布)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工作受到噪声危害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第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则,并采取有利于声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和区域开发、改造所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建设布局,防止或者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第六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