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1999年11月22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资源环保类(1999.11.2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防治海域污染,保护海域环境及资源,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深圳海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在深圳海域沿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防治海域污染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污染谁承担责任的原则。第四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区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海域环境监测、防治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污染海域的监督管理。深圳海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海事部门)负责海域监视,防治船舶及其相关作业污染海域的监督管理。市政府海洋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海洋管理部门)协同市环境保护部门对深圳海域进行环境监测,参与海域重大污染事故的处理。深圳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渔港船舶排污的监督和渔业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