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年月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3月3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资源环保类(2000.03.0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及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环境保护和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深圳经济特区的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生活环境、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环境污染及其他公害的防治。本条例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第三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应将环境保护规划纳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环境保护规划由市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