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高噪声设备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噪声设备的管理,防治环境噪声污染,规范环境噪声管理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本局)高噪声设备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监督管理处负责。 第三条 凡安装空调冷却塔、抽风机、备用发电机、水泵、音响设施等高噪声设备的生产者和经营者,必须按规定报环保部门批准,并配置有效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并报请具有相应管辖权的环保部门验收。 第四条 高噪声设备实行市、区环保部门分级管理。本局管辖的范围是:(一)市属及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的高噪声设备;(二)建筑物在15层以上(包括15层)需安装高噪声设备的。本局管辖以外的高噪声设备由区环保部门管理。 第五条 高噪声设备的环境保护审批须提供以下材料:(一)申请环境保护审批报告,其内容包括高噪声设备的名称、型号、数量、安装地点,对噪声、废气及振动拟采取的防治措施等;(二)按要求填写并加盖公章的深圳市生产经营活动噪声源环境影响报告表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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