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环境保护局三同时管理定期申报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管理规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在环境影响审查批复中要求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环保重点管理项目,其建设单位必须从环境影响审查批复之日起至污染防治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前,将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定期向环保主管部门申报。 第三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主体工程实施建设前,每两个月向环保主管部门申报一次。申报的内容主要包括:(一)项目主体工程及污染防治设施的设计进度情况;(二)项目主体工程及污染防治设施的资金筹备、落实情况;(三)污染防治设施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遴选情况,设计方案评估情况;(四)项目主体工程及污染防治设施预计开工时间。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项目主体工程及污染防治设施实施建设后、建成竣工前,每月向环保主管部门申报一次,申报的内容主要包括:(一)项目主体工程开工建设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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