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保障运输安全,特制定本规。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含搬运装卸、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技术规范,按交通部标准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和国家标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执行;危险货物品名分类以交通部颁发的汽车运输危险货物品名表为准。第四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要规定及有关技术规定的组织实施。第二章 运输基本条件第五条 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必须拥有能保证安全运输危险货物的相应设施设备。第六条 从事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必须具有十辆以上专用车辆的经营规模,五年以上从事运输经营的管理经验,配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并已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车辆设备保养维修和安全质量教育等规章制度。第七条 直接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维修作业和业务管理人员,必须掌握危险货物运输的有关知识,经当地地(市)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关考核合格,发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方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