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一九八七年十月十三日国务院发布)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发挥公路在国民经济、国防和人民生活中的作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干线公路(以下简称国道),省、自治区、直辖市干线公路(以下简称省道),县公路(以下简称县道),乡公路(以下简称乡道)。本条例对专用公路有规定的,适用于专用公路。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事业。第四条 公路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国道、省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主管部门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国道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速公路,由交通部批准的专门机构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县道由县(市)公路主管部门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乡道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专用公路由专用单位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第五条 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和破坏。第二章 公路建设第六条 公路发展规划应当以国民经济、国防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为依据,并与铁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