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装箱汽车运输规则(一九九六年二月一日由交通部发布)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集装箱汽车运输的规范管理,明确承运人与托运人及其他有关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界限,维护正常的运输秩序和运输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汽车货物运输规则,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营业性集装箱汽车运输及与其相关的场站装卸、储存等业务。集装箱联运、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中的汽车运输,除另有规定者外,均适用本规则。第三条 集装箱汽车运输合同、集装箱汽车运单,应由承运人与托运人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第四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集装箱汽车运输,是指采用汽车承运装货集装箱或空箱的过程。主要运输形式有:港口码头、铁路车站集装箱的集疏运输或门到门运输和公路直达集装箱运输。(二)承运人,是指从事营业性集装箱汽车运输、装卸及代办相关业务并与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人。(三)托运人,是指委托承运人运输集装箱货物或集装箱并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人。(四)收货人,是指集装箱运输合同中指定提取货物的人。(五)场站作业人,是指集装箱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