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规定第一章 运管费的征收第一条 公路运输管理费(以下简称运管费) 是根据国家规定向应征者征收用于公路运输行业管理的事业费。第二条 凡从事营业性公路客货运输、搬运装卸、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部队车辆参加地方营业性运输的,均须缴纳运管费。第三条 运管费由公路运输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运管部门) 征收,其他任何单位及个人均不得收取。第四条 运管费按经营者的营业收入计征,最高不超过百分之一。其征收办法:客货送输由车籍所在地的运管部门按应收运费计征,搬运装卸,运输服务由生产作业地的运管部门按营业收入计征。营业额难以计算的,可核定年度的营业收入,按月定额征收。第五条 运管费缴纳后,应记入单车营运证,有效期内全国通行。第六条 运管费应按规定范围、规定标准征收,应征不漏、不得多收、重收、不是本地车籍的过境营运车辆,一律不得收取运管费。第二章 运管费的使用第七条 运管费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用于行业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第八条 各级运管部门收取的运管费,其开支范围是: (一) 职工工资及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