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农村公路建设质量,保障国家建设资金有效使用,根据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农村公路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境内从事农村公路建设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农村公路一般是指通乡(镇)、通行政村以及自然村的公路。农村公路建设包括通乡(镇)、通村公路的新建、改建及公路改造。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农村公路质量,是指有关农村公路工程建设的技术标准和部、省有关文件以及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工程合同对建设农村公路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通乡(镇)公路是指县城通达乡(镇)、以及乡(镇)与乡(镇)之间的公路,通村公路是指由乡(镇)通达行政村和自然村的公路。 第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要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以改善和发展农村交通条件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为宗旨,实行“政府监督、建设单位负责、工程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