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汽车货运站费收规则颁布机关:交通部 颁布日期:1987年10月15日实施日期:1988年1月1日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正确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健全和统一全国公路汽车货运站(以下简称货运站)费收计算办法,促进汽车整车、零担、集装箱货物运输的发展,更好地为承、托运双方服务,按不同劳务项目分别计费的原则,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货运站是公路汽车货物运输和集散枢纽,既为托运人又为承运人服务。公路汽车货运站费收规则是化运站向承、托双方计费的依据。国营、集体、个体(联户)营运车辆,企业、事业单位的自备车辆,经由货运站组织办理整车或零担货物运输,或在运输过程中使用货运站设备、场地、仓库,发生营业性结算关系的,均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办理。第三条 货运站办理省内或省际汽车货物运输,除卸车费由到达站收取外,其他运杂费均由受理站向托运人一次收清。第四条 按照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的价格体制,除本规则规定的计价标准、费目、费率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则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的制定相应费目的费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