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信访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通过书信、电子邮件、来访、电话的形式,按规定的程序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机构反映依法建设的房屋兼工程质量缺陷,并请求协调和督促依法处理。第三条:绵阳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质监站具体实施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的日常工作,包括受理、督促、责成和回复。各县(区)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实施。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强制性条文以及审查的设计文件的情况。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是指投诉受理机构受理房屋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督促和责成责任方对工程质量缺陷进行保修的活动。第六条: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应当在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