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区建设局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规程(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维护投诉人和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依据信访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工程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通过来信、来访、来电等形式向区建设局反映依法建设的建筑工程质量缺陷并请求敦促处理的行为。第三条 质量缺陷是指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文件、工程强制性标准或施工合同约定标准的要求。第四条 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是指区建设局受理建筑工程质量投诉,督促和责成责任方对工程质量缺陷进行保修并将处理情况回复投诉人的活动。第二章 投诉范围第五条 凡宝安辖区内依法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安装、市政公用、装饰装修等建设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和保修期内发生的工程质量缺陷均属投诉范围。第六条 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所有人或使用人向该工程的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的物业管理机构提出保修申请,由建设单位负责查明责任,并组织有关责任方处理质量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