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内发生的顾客对于商品(服装,下同)的质量投诉,应及时进行处理,以维护市场的信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结合市场实际,对投诉纠纷处理规定如下: 一、经营者应保证所经销商品的质量,承担商品质量责任。严格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断提高质量意识,树立为顾客负责的思想,自觉维护市场和经营者的良好形象。 二、经营者承诺:不销售假冒伪劣、侵犯商标所有权、“三无”产品和标识不全的商品。假品牌特别是名牌商品,一经发现,立即查处。顾客购买的假冒商品、侵权商标商品、“三无”产品和标识不全的商品,一经查实,经营者必须退货退款。 三、如实介绍商品。经营者应如实向顾客介绍商品面料、性能、规格、产地、洗涤、保存等情况。因虚假介绍或不作必要介绍而引发质量纠纷投诉的,应作经济赔偿或退款处理。 四、因面料质量发生的投诉视不同情况处理。凡面料以假充真,应退货退款;以次充优,一般作适当经济赔偿处理,严重的应退货退款处理;面料确为原有破损,可视情况作调换、经济赔偿或退货退款处理;因褪色引起的质量问题,轻微的作经济赔偿,严重的应退货退款。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