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 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信访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涪陵区建委涪陵区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制订本制度。一、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工作,在区建委领导下,坚持认真对待,分级负责,及时、就地依法解决,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的原则。二、通过网站、报纸、电视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工程质量投诉的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电话,投诉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投诉事项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三、凡是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安装、市政、公用、装饰装修等建设工程,在保修期内和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均属投诉范围。四、 下列情况不属于质量投诉受理范围:(一)不具实名或匿名投诉;(二)超过保修规定期限和不属于保修范围的;(三)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四)投诉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投诉人在规定期限内再次提出同一事项的;(五)本站已经就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并出具书面答复意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