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移动、固定电话机消费者投诉处理,依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 4号)发布的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固定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返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三包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的移动、固定电话机消费者因三包问题与生产者、销售者、维修者发生争议引起的投诉。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投诉人是指移动、固定电话机的消费者。被投诉人是指从事移动、固定电话机的生产者、销售者和维修者。 第四条投诉处理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投诉机构应当积极受理并进行调解。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信息产业部科学技术司负责管理信息产业的移动、固定电话机的三包质量投诉工作,并根据“三包规定”组织制定统一的管理办法。 第六条部在信息产业部电信研究院设立信息产业部移动固定电话机产品质量投诉中心(以下简称投诉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