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旅游质量监督所负责受理发生在南通市境内的旅游质量投诉。 二、市旅游质量监督所在接到投诉后,经审查,符合旅游投诉暂行规定的,应当及时检查处理。 三、投诉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投诉者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年龄、单位(团队)名称及地址。 2、被投诉者的单位名称或姓名、所在地。 3、投诉请求和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4、证据。 四、质监所作出受理投诉决定后,及时通知被投诉者。被投诉者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作出书面答复。答复应载明下列内容: 1、被投诉事由; 2、调查核实过程; 3、基本事实与证据; 4、责任与处理意见。 五、质监所根据投诉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 六、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可以进行调解,促使投诉者与被投诉者互相谅解,自愿达成协议。 七、经调查核实,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可以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1、属于投诉者自身的过错,可以决定撤消立案,通知投诉者并说明理由,对投诉者无理投诉、故意损害被投诉者权益的,可以责令投诉者向被投诉者赔礼道歉,或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承担赔偿责任。 2、属于投诉者与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