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投诉受理机构第三章投诉受理条件和范围第四章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第五章投诉受理程序第六章投诉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道路运输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及时、公正处理服务质量投诉,加强对道路运输服务质量的监督和管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的正常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政机构)是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以下简称服务质量投诉)的受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第三条各级运政机构受理服务质量投诉应遵循合法、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第二章投诉受理机构第四条县级以上运政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地址及投诉电话,及时受理本辖区的服务质量投诉案件。第五条运政机构受理服务质量投诉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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