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我省旅游质监执法人员整体素质,加强职业道德建设,规范质监所受理投诉理赔程序,依法行政,确保办案质量,保护旅游者及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旅游局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结合质监所办案特点,制定本规定。 一、投诉受理 1案件登记:质监员接到投诉者的书面、来访(或电话)投诉时,应分别情况用旅游投诉受理表,来访投诉记录表及投诉电话记录进行统一登记,并根据职责雅划分,由承办人提出拟办意见,送有关负责人审阅。 2案情初查:承办人应查明的主要内容如下: (1)赔偿请求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国籍、职业、单位(团队)名称、地址、电话; (2)被投诉旅行社名称、地址、电话、导游姓名; (3)赔偿请求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4)审理投诉材料是否符合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的范围和条件,若有缺项应通知其申报; (5)不符合受理条件及范围的案件,各级质监所应先承接承办人应根据以下情况进行处理;向当事人口头(电话)投诉的,口头说明不予受理的结论和理由;书面投诉的,制作并传达不予受理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