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会福利制度发展的历史(一)我国传统福利制度的建立和内容我国的社会福利制度建立于20世纪50年代,1951年8月发布了关于城市救济福利工作报告,报告由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保障对象主要是无依无靠的城镇孤寡老人、孤儿或弃婴、残疾人等。民政部门通过设立福利机构为这些孤老残幼人员提供保障。福利机构分为社会福利事业和社会福利企业两类。福利事业机构包括各种收养性的福利院、精神病院等;福利企业主要是通过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机会,解决残疾人的生活保障问题。民政部主管的这些福利只覆盖了城镇极少数特殊人群(占总人口1%不到)。1950年6月颁布的工会法、1953年劳动部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对企业职工的生活困难补贴、探亲补贴、取暖补贴作了规定,还规定企业应设立食堂、托儿所,所需费用由企业行政或资方负责。1953年5月财政部、人事部发布关于统一掌管多子女补助与家属福利等问题的联合通知、1954年3月政务院发布了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福利费掌管使用办法的通知、1956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企业单位1956年职工冬季宿舍取暖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