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管理制度二、工程项目管理制度1项目法人责任制1996年1月,原国家计委颁布了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按照规定要求,为了建立投资责任约束机制,规范建设单位的行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组建项目法人,施行法人责任制,即由项目法人负责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保值增值,实现项目全过程管理的责任制度。规定要求,国有单位经营性大中型建设工程必须在建设阶段组建项目法人。施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贯彻执行谁投资,谁决策,谁承担风险的市场经济下的基本原则,是转换项目建设与经营机制、改善建设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的一项重要举措。2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 1996年8月国务院决定试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要求各种经营性投资项目,包括国有单位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房地产开发项目和集体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公益性投资项目不实行资本金制度。个体和私营企业的经营性项目参照执行。投资项目资本金,是指在项目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对投资项目来说是非债务性资金,项目法人不承担这部分资金的任何利息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