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的管理,维护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中所称工程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等方式反映工程质量问题的活动。第三条 凡是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安装、市政、公用、装饰装修建设工程,在保修期内和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均属投诉范围。对超过保修期,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由产权单位或有关部门处理。第四条 对于2000年1月30日以后交付使用的工程,应以国务院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确定保修期。对于2000年1月30日以前交付使用的工程,应依据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确定保修期。第五条 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归口查办、属地解决的原则。第六条 建设厅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设立工程质量投诉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省工程质量监督站、厅建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