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有在人力资本产权制度上的根本矛盾 所谓“企业”,可以从多个角度加以定义,从产权学的观点来看,就是拥有人力资本和非人力资本的一群人按照一定规则组织起来进行生产经营并获取收益的经济实体。企业制度的核心是企业所有机安排,即企业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在拥有人力资本或非人力资本的企业成员之间的分配及两权对应关系的处置和决定。企业所有权安排并不存在唯一或单一的不变成式,而是随不同的契约条件在当事人互动博弈过程中不断变迁,且可有多样化最优选择的方向。企业这种契约组织的特别之处(不完备性)与其说是因为财务资本或物质资本的预期不确定性所致,倒不如说是因为人力资本的产权特性人力资本因其使用与其天然所有者个人的不可分离性从而具有个人自主性或决定性,才使它与非人力资本相结合进行生产经营时无法采用“事前全部讲”的一般市场契约模式;进而言之,在企业所有权安排中,非人力资本只起着一种“消极货币”或“被动物力”的作用,其所有者既可以作为企业内部成员参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也可以完全脱离企业而仅作为“局外人”来与企业间接打交道;但对于人力资本所有者来说,因这种资本所具有的个人自主性或私人决定性的产权特性,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