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病人合法权益,增加医疗工作透明度,提高医疗质量,特制定医疗质量处理程序:一、依据参照2002年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二、投诉处理程序及期限 1、患者在治疗期间或治疗后,对治疗过程中的某些治疗环节表示异议的可以信件或来访形式投诉。 2、投诉后2周内医院根据投诉内容,作相应调查,并由当事者所在科室讨论结论,医教科核审后以书面或口头解释形式回复投诉者,并经双方协商后解决。 3、如经多次协商解决无效时,2月内医院召开“医疗差错事故鉴定会”,并将结论通知投诉者。根据结论采取相应的处理方法,以解决投诉。 4、病员及家属对医疗事件的确认和处理有争议时,可提请县卫生主管部门及县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医院根据鉴定结论处理解决。 5、双方对死因有争议时,必须进行尸检。尸检的时间:夏秋季不得超过24小时;冬春季不得超过48小时。因拒绝或拖延尸检,影响对死因判定者,由拒绝一方或拖延者负责。三、投诉者需提供的有关材料: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工作单位、病历卡、住院病区(科室)、疾病诊断、经管医师、意见内容。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