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质量投诉管理,规范房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根据信访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在竣工验收合格后至质量保修期内发生的质量缺陷的投诉处理活动。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质量投诉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和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房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量投诉处理机构)具体负责房屋质量投诉的处理。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通过信函、电话、走访等形式,向质量投诉处理机构反映房屋质量缺陷,并请求协调和督促依法处理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房屋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质量的要求。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质量投诉处理是指质量投诉处理机构对受理的房屋质量投诉,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