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投诉处理机构要督促工程质量责任方,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处理好用户对工程质量问题的投诉。对投诉的信函要做好登记;对以电话、来访等形式的投诉,承办人员在接待时,要认真听取陈述意见,做好详细记录并进行登记。对注明联系地址、电话和联系人姓名的投诉,要将处理的情况通知投诉人) 山东.济南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以下称“工程质量”),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认真做好工程质量投诉的处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成工程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等形式反映工程质量问题的行为。 第三条 凡是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建筑装饰装修等工程在保修期内和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均属投诉范围。对超过保修期,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由产权单位或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条 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依法解决的原则。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