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与基金、信托管理制度比较研究信托关系涉及到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者之间的关系,信托业务中对信托财产独立性的明确要求使之成为保护企业年金计划实施的主要手段之一。由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具有相对丰富的理财知识和投资经验,建立严格完善的内控机制,因此往往是企业年金投资管理人的较好选择。国外对企业年金的法律监管主要体现在社会养老保障的有关法律上,如美国雇员退休金保障法、著名的401K计划等,英国的1995年养老金法,澳大利亚的退休金行业监督法,韩国的劳动标准法等,我国目前对企业年金监管的主要法律法规包括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等。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可能在某一问题的规定有重合或遗漏之处,需要建立多层次的法律体系来弥补单个法律对监管的真空和不足。从国际上对企业年金的法律制度上看,各国法律体系不尽相同:英国是强调以信托为主,其信托法是基本监管法律,而1995年养老金法对养老金的托管等方面作了补充性的规定;美国是以企业年金法为主,其著名的雇员退休金保障法对企业年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