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医院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字1998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卫生厅(局):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卫生事业改革与发展的需要,规范和加强医院的会计核算工作,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我们两部联合制定了医院会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所属医院,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卫生部和财政部1988年制定的医院会计制度(试行)同时废止。对于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两部。附件:医院会计制度第一部分总说明一、为了加强医院会计核算工作,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二、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级各类独立核算的公立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专科医院、门诊部(所)、疗养院、卫生院等。三、医院的会计核算除采用权责发生制外,均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规定的一般原则和本制度的要求进行。四、医院应按下列规定运用会计科目:(一)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