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中有关证券业务的规定已经被财政部关于印发证券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1月26日实施日期:1999年11月26日)废止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年月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第一章总则一、为了规范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特制定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二、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金融企业,包括商业银行、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等(简称金融企业,第三章所称银行系指商业银行和信用社等,第四章所称公司系指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性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三、金融企业会计年度自公历月日起至月日止。年度终了,办理决算。如遇月日为例假日,仍以该日为决算日。四、会计凭证、帐薄、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元以上计数逗点采用三分位制。凭证、单据、帐折的各种代用符号为:“第”号为“”;“每个”为“”;人民币元符号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