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颁布单位】国务院【发 文 号】国务院令第493号【颁布日期】2007-04-09【实施日期】2007-06-01【标题】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已经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总理 温家宝二七年四月九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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