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1986年1月1日制定,1996年2月29日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航空货物运输的管理,维护正常的航空运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本规则适用于出发地、约定的经停地和目的地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民用航空货物运输。第二条 承运入应当按照保证重点、照顾一般、合理运输的原则,安全、迅速、准确、经济地组织货物运输,体现人民航空为人民的宗旨。第三条 本规则中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文中另有规定者外,含义如下:(一)“承运人”是指包括接受托运人填开的航空货运单或者保存货物记录的航空承运人和运送或者从事承运货物或者提供该运输的,任何其他服务的所有航空承运人。(二)“代理人”是指在航空货物运输中,经授权代表承运人的任何人。(三)“托运人”是指为货物运输与承运人订立合同,并在航空货运单或者货物记录上署名的人。(四)“收货人”是指承运人按照航空货运单或者货物运输记录上所列名称而交付货物的人。(五)“托运书”是指托运人办理货物托运时填写的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