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制度 第一条 为制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动物卫生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投诉人投诉时,不得影响机关正常工作秩序。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监督检查科具体负责行政执法投诉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行政执法投诉;(二)承办上级行政机关、同级权力机关交办或者有关行政机关反映的行政执法事项;(三)向有关组织或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动物卫生行政执法部门其执法人员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有权进行投诉。第四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的,可以通过投诉电话或信函等方式进行投诉: (一)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结果不公开的; (二)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应该办理,无正当理由不办或拖延的; (三)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推诿,给服务对象造成延误或损失的; (四)利用职权“吃拿卡要”,不依法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