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焊与气焊章)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第十章电焊和气焊 一般安全工作要求 第419条 未受过专门训练的人员不准进行焊接工作。焊接锅炉承压部件、 管道及承压容器等设备的焊工,必须按照锅炉监察规程(焊工考试部分)的要求, 经过基本考试和补充考试合格,并持有合格证,始可允许工作。 第420条 焊工应穿上下联身工作服,倘穿上下身分开的工作服,上衣不许 扎在裤子里。口袋须有遮盖,裤腿应长得罩住鞋面裤腿不应有卷边,以免焊接时 被烧伤。 第421条 禁止使用有缺陷的焊接工具和设备。 第422条 禁止在带有压力(液体压力或气体压力)的设备上或带电的设备 上进行焊接。对承重构染进行焊接,必须经过有关技术部门的许可。 第423条 禁止在装有易燃物品的容器上或在油漆未干的结构或其他物体上 进行焊接。 第424条 禁止在储有易燃物品的房间内进行焊接。在易燃材料附近进行焊 接时,其最小距离不得小于5米。 第425条 对于存有残余油脂或可燃液体的容器,应先用水蒸汽吹洗或用热 碱水冲洗干净,并将其盖口打开,方才准许焊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