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促进和完善中心窗口工作,树立窗口服务的良好形象,制定本制度。一、投诉范围1、办事者对进驻窗口及其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办事效率、办件手续、收费情况、办理结果等不满的,可提起投诉。2、投诉须明确提出投诉对象和投诉事项。窗口已出具办件受理回执的,办事者须凭受理回执进行投诉。二、投诉分类受理的投诉按以下三种情况分别处理:1、现场协调类:指由于窗口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作风、效率、规范等方面存在失当行为而引起的,可以现场协调处理解决的投诉。2、立案处理类:指不能在当场协调解决的,涉及政策及其执行问题,或涉及窗口工作人员严重、多次的失当行为,有必要正式提请进驻部门解答处理的投诉。3、意见反映类:指向中心窗口或有关行政职能部门提出了审批管理与服务方面的意见、建议,要求作为工作参考或向有关部门反映的投诉。三、投诉方式1、现场投诉:办事者可直接向业务科提起投诉,或将投诉件直接投在投诉箱内。 2、电话投诉:办事者可通过中心、区监察局投诉专线电话提起投诉或向市96666专线提起投诉。3、网上投诉:办事者可登录中心网站,或通过办事大厅的电脑触摸屏输入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