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政务公开的意见(鄂办发200536号)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政务公开的有关文件精神,为了保证教育局政务公开工作的顺利开展,改善服务作风,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保障服务对象投诉、控告权利,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政务公开投诉处理,坚持以下原则:(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二)严格管理,违纪必究;(三)谁主管,谁负责。第三条投诉人认为市教育局有关科室、所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政及服务行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投诉。(一)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情况的;(二)服务质量差、应该帮助解决的问题而没有帮助解决的;(三)服务态度差,存在“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情况,甚至有“吃拿卡要”等情况的;(四)对应公开的事项没有按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或存在假公开现象的;(五)存在其他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第四条投诉渠道投诉人可通过网上“市教育局局长信箱”、“政风行风信箱